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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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3-11-24
事例1:在妹妹的请求下,王大姐将自己的医保凭证借给了妹妹使用,她这样做可以吗?
答:不可以
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、购药,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。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,防止他人冒名使用。因此,王大姐的医保凭证只能自己持有,并在自己看病就医、购药时使用,不可借给他人。王大姐如果借给了妹妹,两个人都构成违法行为,会受到相应处罚。
事例2:李奶奶因腿脚不便,无法去医院购药。李奶奶的女儿可以帮她去医院购药吗?
答:可以
同样依照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物的,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。像李奶奶这种情况,李奶奶的女儿可向医院提供李奶奶的医保凭证、自己及李奶奶的身份证明进行购药,并主动出示接受检验。
事例3:前几天,有药贩子找到大周,去医院假装看病开一些药,用医保报销,后把药倒卖出去,这样大周可以赚一些钱,大周可以这样做吗?
答:不可以
《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返还现金、使用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。作为参保人,大周应树立主人翁意识,自觉维护基金安全,拒绝药贩的违法要求;而违法倒卖药品的药贩也必将受到法律制裁。
事例4:老孙在拿医疗单据手动去报销时,动了小心思,将1万多元的单据改写成了7万,多元,他的做法会给自己带来怎样的后果?
答:不可以
《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: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,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。老孙一旦骗保,将面临退回违法收入,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参保人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,会受到这些相应处罚:
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责令退回;属于参保人员的,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:
1.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;
2.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;
3.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、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;
此外,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,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,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、购药的,或者通过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,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